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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体育处理污水的办法精选(九篇)

添加时间:2024-04-28

  芒果体育我国解决城市污水的净化问题始于20世纪70年代,一些城市利用郊区的坑塘洼地、废河道、沼泽地等稍加整修或围堤筑坝,建成稳定塘,对城市污水进行净化处理。20世纪 8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水污染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有了较快发展。

  国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中80%属于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普遍采用的工艺包括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几乎在同一水平上,投资费用十分高昂,这与我们国家当前的经济实力是不相称的。近两年,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根据受纳水体环境要求,出水水质要求更高,现在,很多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达到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出水标准。

  我国淡水资源匮乏,农业灌溉用水量大,工艺选择时应根据各地区受纳环境容量、经济实力,综合考虑污水处理工艺。建议对于缺水地区,应优先考虑一级强化处理后尾水作为农用补充水源的可行性。

  从工艺处理效果来看,生物处理工艺对水质水量的抗冲击能力较差,对进水的稳定性要求较高。而在我国,对污水的排放监控不力,一些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有毒有害的生产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在污水处理厂内部,运行操作人员专业知识较弱,不能根据实际的进水情况作出相应的运行调整,由于上述原因,已建的二级处理工艺也达不到所期望的处理效果。并非所有的城市污水都适合采用二级处理工艺,我国地域辽阔,水资源分布不均,用水习惯的不同造成了南北城市污水水质的较大差异,南方城市雨水较多,而且排水系统多为合流制,使得城市污水浓度较低。另外,南方地下水水位较高,地下水渗入排水管内,化粪池的不合理设置,也往往造成南方城市污水浓度偏低。采用二级生化法处理低浓度城市污水,不利于活性污泥的培养成长,较低的有机物浓度也易导致丝状菌膨胀,引起出水水质恶化。

  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氮磷元素引起的水质富营养化问题日益严重,也对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的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基础上,尽管已经开发出了一些具有强化氮磷去除功能的深度二级生物处理工艺,但其氮、磷去除过程复杂,一般需要涉及微生物硝化、反硝化、释磷和吸磷等过程,而且各过程中微生物所需的生长环境不同,因此,在同一污水处理工艺中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各过程间的矛盾关系,单纯地依靠生物法很难实现高效稳定的脱氮除磷效果。相对于单纯的生物法而言,化学法具有稳定高效的除磷效果。如何将化学法和生物法有机地组合,在实现有机物和悬浮物高效去除的同时,强化系统对氮、磷的去除,也是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人口急剧增长,城市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一些原有的污水处理厂在超设计负荷条件下运行,往往导致出水水质恶化。如何在原有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基础上,通过运行方式的优化,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也成为污水处理专家们关注的一个研究方向。

  作为解决以上几个问题的途径之一,近年来,污水强化一级处理技术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引起了国内外污水处理界的关注。

  强化一级工艺在城市污水处理中的应用可以上溯到19世纪,1914年以前,污水处理普遍采用物理化学处理方法,SS和BOD5的去除依靠投加大剂量的化学药剂来实现,但当时主要投加的是传统低效的单体盐类絮凝剂,其药剂投加量大,处理费用高,而且产生大量污泥剩余污泥,因此,19世纪30年代后,其逐渐被活性污泥法所代替。近年来,大批新型、廉价、高效复合絮凝剂的开发及生产也为强化一级处理工艺的大规模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在相同的基建投资情况下,一级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量可达二级处理的3~4倍,SS去除总量约为二级处理的2~3倍,生化需氧量BOD5去除总量约为二级处理的1.5倍,从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来看,建设一级污水处理厂比建设二级处理厂更加经济,强化一级处理可以在较少提高基建和运行成本的条件下,显著地提高污染物的去除。对于低浓度的城市污水,经过强化一级处理工艺可以实现直接达标排放。对于超设计负荷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通过强化一级处理,去除难生化降解的悬浮物、有机物、重金属和无机盐,减轻二级处理的负荷,降低能耗。新建和待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分批建设,以削减单位污染物所需的投资费用、电耗为基准,而不以处理单位水量为基准,近期内考虑采用强化一级处理,经济条件成熟后再缓建二级处理工艺。

  强化一级处理工艺在基建投资、运行维护费用、占地面积、电耗及人力等方面均远低于传统二级生化处理工艺,而且运行管理灵活方便、处理稳定、见效快、环境效益好,它不仅能在短时间内,以较少投资和较低运行费用使城镇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同时也可以减缓国内区域性水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因此,它对于解决当前我国各地政府由于资金不足而无法有效治理区域性水体污染的困难局面,缓解当前我国期待解决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污水排放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行为征收的费用。随着福州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扩张,使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加。为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作,改善水环境,福州市较早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但配套的法规、措施严重滞后,使得征收工作中累积下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加快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福州市于1992年7月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对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管主体、收费标准、使用管理、违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期征收标准为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0.05元/吨,其他单位0.10元/吨,对居民生活排水暂不征收,排水量以单位实际用水量的80%计算,开创了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先河。

  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完善其收费政策,确保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首先,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遵循污染付费原则,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对所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其次,提高收缴率。为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应加强从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监管,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提高收缴率。一是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二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和具体负责征收的单位,建立污水处理费征缴长效机制;三是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第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公开透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

  〔2001〕239号)规定,福州市在2006年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由市物价局对近三年的污水处理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联合市建委、财政、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收费所等部门召开了听证会,来自全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消费者、经营者、下岗待业者和低保人员等各方面代表,对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了认真的论证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物价局、建委对听证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和认真采纳。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发展。

  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的收集、输送及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升级改造、资产重置和运营管养费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 〔2004〕188号)规定,福州市于2001年、2006年先后两次调增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随着调价,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额逐年递增(见表1),有效缓解了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不足,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泵站维护等项目大量资金仍由财政补贴。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119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为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社会效益,由市发改委牵头,物价局、建委、财政、供排管中心参与,拟定今年9月前完成福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历史上第三次调价。

  尽管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作起步较早,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且收费标准逐步提高,推动了污水集中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但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还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福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已近24年,市政府先后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榕政〔1992〕21号)、〈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办〔1998〕91号)两部地方性规章,现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执收依据文件为《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榕政综

  〔2003〕16号),其在排水户超标排放、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半征收、用水量的界定等方面与2014年三部委颁发的上位法存在冲突,部分条款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部门征收方式、呆坏账核销程序、托收缴款方式、欠费处罚标准等内容,也与实际操作规程有较大差异。

  对收费来说,不断挖掘新的征收领域,做到应征必征,减少潜在的收费资源流失,就是一种工作上的创新。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近5年委托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逐年递增,而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征收的自备水(含温泉、地热)污水处理费不升而略有降低,主要是由于近几年征地拆迁、防污减排等原因致使部分企业用水大户陆续迁出市区,温泉水、地热水的新用户每年虽略有增加,但往往一整年所有新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额也抵不过一家用水大户的流失。

  据统计,以当年全市自备水用户用水量及污水处理费应征额为基数,因部分自备水用户迁移、停产等原因,自备水污水处理费2009年减征5.85%,2010年减征6.53% ,2011年减征6.34% 。因此,根据福州市的实际情况,不断开阔思路,寻找新的收费增长点,对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稳步增长起着关键作用。

  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存在欠费是污水处理收费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践来看,近几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收率大幅提高,但仍有欠费(见表2)。

  在2010年之前,由于收取方式不够完善、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公共供水公司在收费时存在“本位主义”,造成污水处理费大量欠费,2010年5月,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与水费实行“一个账号”同步托收,污水欠费大幅下降,2011年起,全市污水处理费实收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虽然现阶段欠费率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但部分用水户拖欠、拒缴污水处理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污水处理经费政策宣传不够,导致部分民众对开征污水处理费政策不理解、不配合,缴费意识淡薄,拒缴、欠缴、漏缴现象无法消除;委托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可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而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单独征收,这不仅增加了征收难度,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导致自备水用户拒交或欠交污水处理费的现象较为普遍。

  只有尽快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根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结合福州污水处理费征管的实际情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依托福州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水质检测职能,明确排水户水质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水户的处罚、长期超标是否征收超标污水处理费及已征超标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应免征排污费等作出规定。

  第二,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出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按其是否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来确定是否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针对特殊行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费计量标准应作明确规定,避免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与排水户在界定用水量时产生歧义。

  第四,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已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明确报批程序,使无法收回的历史欠费能有效清理。

  第五,对个别征收对象是否可以减征、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在实际收费工作中遇到此类现象的明确态度。

  结合福州的行业分布及地理特性,在以下两个领域可争取尽早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一,福州市区遍布众多的餐饮、医疗、汽修等重度水污染排水户,由于排放污水水量和水质不同,造成污水处理成本不同,在监测计量许可的条件下,逐步根据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可有效促进排水户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水排放。目前,上海、天津、哈尔滨等城市已先后开征此项费用。

  第二,福州地下水资源丰富,根据2014年三部委颁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应计征污水处理费。实际操作中建议将此项内容列入城市排水与征收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内容,减少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的收费阻力。

  在加快污水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为征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费实收率。

  第一,收费法规应赋予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对公共供水企业的监督权限,将手续费作为考核手段,定期督促部门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参照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做法,将温泉水、地热水污水处理费分别由市温泉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市地热管理处进行捆绑托收,能有效减少部分用户的主观恶意欠费。

  第三,对部分涉及建设审批的自采水排水户,在项目建设初期由城市排水与征收主管部门协调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预先介入签订缴费协议,可有效降低项目建成后实施收费产生的种种阻力。

  第四,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联网管理,通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各类缴费对象就近缴费,实现污水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根据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防止污水处理费费源流失现象的发生。

  治理城市污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部门应充分依靠广大群众,主动向群众普及污水处理知识,在回顾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深化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建议,以期对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约束排污者行为,改善城市环境等有所裨益。

  [1] 李庆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水利发展研究,2008(8):46-48.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涉及市政雨水排放、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等行为的,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包括公共排水和自建设施排水。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排水的管网、泵站、沟渠、窨井,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浜、湖等,以及污水处理厂(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的市政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实施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

  水利、规划、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多元化投资体制,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大力推行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稳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进程。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水资源发展战略和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励和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引进、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有计划地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促进污水资源化,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回用率。

  第十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执行“节水、减污、净化、再用”的技术政策。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点源治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

  第十三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排水主干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城市中水管网覆盖的供水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中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水。

  城市中水管网不能覆盖的供水区域内有条件的宾馆、饭店、住宅小区、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园区以及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由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七条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

  自建的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格栅、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

  第十九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图纸会审、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参加。

  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及有关主管部门存档。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九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三十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芒果体育。

  第三十一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排水户对排水管理单位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十七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必须达到相应的水质控制指标。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三十九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四十条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理。

  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理应严格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停运抢修而需暂时排放未经处理污水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必须保障排水设施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完善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水平。井下作业必须落实“下井安全作业票”制度。

  第四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更新及安全管护责任一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排水设施产权界定,按下列规定划分,并承担费用: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泵站等设施,由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等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五)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六)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的,建设方应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查明有关情况,事先与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设施产权管理单位监督实施;因作业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维修、疏通。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正常进行。需暂停排水的,应当将暂停排水时间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较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

  第四十七条排水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造成危害。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影响城市排水的行为: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者应当将水泥浆、杂物等进行沉淀后,方可排放;因排放工程污水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淤积堵塞的,排放者应当负责疏通、维修,或者委托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有偿疏通、维修。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芒果体育,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八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六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据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六十二条对擅自停止或不满负荷运行、经监测水质超标的,依据《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第六十三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依据《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纠纷及损害赔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十五条阻碍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依法监察、监测、维修或抢修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明知是盗窃仍然购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逾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或者委托代收单位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收取滞纳金。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并可采取措施停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

  第六十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市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4年全市实现城镇污水处理率83%,其中我市一类县市区的污水处理率为85%,均属中心城区,其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属各区,建议不划为各区监测考核指标。

  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是指报告期内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污水处理总量:等于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污水量之和,其中其它污水处理装置是指在厂矿区设置的处理工业区工业废水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小型集中处理设备,还包括在远离市政管网的居民小区、度假区等设置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可按当地供水总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1、纳入全省城镇“两供两治”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时间节点达到建设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开展县以上中心城镇排污口截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和50%以上的截污口改造。

  3、开展县以上中心城镇窨井盖防盗、防坠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和50%以上的改造任务。

  4、完成平江县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厂建设,规模20吨/日。其他县城可根据实际开展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的立项工作。

  6、加强县以上中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确保运营负荷、处理水量和排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益。

  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采取月调度、半年检查、不定期督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并按时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信息平台;每半年对县(市)区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年终组织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市统计局综合评估认定。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践行点,进一步增强办实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认真落实,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治污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11年,全县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0年削减1.5%,化学需氧量、烟尘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削减2%,工业粉尘排放量较2010年削减2.2%。通过大力实施治污减排,使全县六项指标的排放总量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严格产业准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保审批条件和主体功能战略。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律不予批准。

  2、严格环境准入,推动技术进步。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要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最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改、扩产能优先采用集中热源、气源或清洁燃料。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芒果体育。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继续推进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制度,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台账,记录处理水量、进出口水质化验浓度数据和药剂使用量。尽快投入运行污泥脱水设备,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进一步改造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量。对生活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用的,一律高限处罚,公开曝光,并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详见附表1)

  2.加快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对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唯思可达天然有限公司等重点行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力度。所有国控、省控建成投运的工业废水理设施必须尽快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加强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废水治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按要求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处理水量、进出口水质化验数据和药剂使用等情况。

  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3万吨酸枣饮料扩建工程和原饮料生产线项目生产废水深度处理、锅炉脱硫除尘已完工,尽快完成达标验收工作;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小米粉加工项目要抓紧安装生产废水深度处理设施及锅炉脱硫除尘装置,争取近期竣工验收。(详见附表2)

  3.加快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华安焦化公司必须完成焦炉煤气或烟气脱硫和化产废水处理设施,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和化产废水处理运行维护管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脱硫和废水处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芒果体育,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要建立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等情况(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2)。

  4.优化养殖模式,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结合农村环境联片整治,强力推进清洁畜禽养殖工程,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进行处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淘汰水清粪等落后养殖方式,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等方式,配套建设干清粪、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污水处理等治污设施。

  5.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优化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制度,机动车排气检测超标的车辆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识。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联网和数据传输,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库。积极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在治污减排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一是要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后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二是要组织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工作。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三是要严把环评审批关,污染物排放源头控制。对违反《环评法》的“未批先建”、“不批自建”、“重审批轻执行”、只“试行”不“验收”的建设项目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影响水城建设,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通过环评前必须停建、停产、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建、停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项目,采取掉照、断电、断水、断贷等制裁,并加大处罚力度进行处罚。新建项目、区域性开发必须经过环保论证会。在规划、立项、建设、竣工验收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源头上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四是环保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能力建设,年内要达到中部地区三级标准并通过验收;争取上级资金改善办公环境,人员工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发改局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立项备案关,对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单位,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信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已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

  国土局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公司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及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治污减排工作是改善人居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治污减排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自上而下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自觉履行环保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各行业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部门围绕治污减排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开展治污减排的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机关要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和推动治污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等问题。特别是对组织领导不力,、失职渎职、不能按时完成治污减排工作任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市执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届终考核年,同时也是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攻坚年,污染减排各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从当前我市污水处理厂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水质还达不到目标要求,直接影响到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完成。为强力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管网改造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工作,圆满完成我市减排各项目标任务,现按照全省污染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就我市污水收集管网整改问题,以及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工作,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全力为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保驾护航

  (一)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市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全面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二是各污水处理厂业主单位要建立长效运管机制,确保技术能力强、责任心强的运管单位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

  (二)监管到位,督查有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结合减排目标任务将污水处理厂督查工作纳入节能减排日常工作中,按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倒排工期、按期完成的要求,实现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察力度,及时做好日常监督性监测工作和在线监测系统对比监测,督促污水处理厂运管到位、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数据真实可靠并传输稳定。

  (三)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稳定正常运行工作,进一步加大内部管理建设力度,做好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更新工作,切实将污水处理厂管好、运行好。

  (一)各污水处理厂业主单位、监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污水处理厂进口水量、水质、进出口COD浓度差、进出口在线监控系统传输、运行管理达到目标要求。对不规范、不达标、不稳定、不正常的设施设备、工艺环节、管理环节等一切影响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将整改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报市减排办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必须落实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费以及正常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更新等费用,有力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

  (三)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全省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作会议上王晓东常务副省长、辛维光副省长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城镇污水收集管网雨污分流整改力度,以及污水管网建设力度,确保我市所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即新建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60%以上,建成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负荷达75%以上,同时各污水处理厂进口COD浓度稳定达到150mg/l以上。

  (四)全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管力度,认真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对火电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行派驻环境监督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及要求。只要污水处理厂进入运行(包括调试运行、试运行、正常运行),就必须纳入管理,实施严密的监控,排除一切影响稳定正常运行的隐患。指导、规范运管单位做好运行台账记录等,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故障、维修、更新停运报告制度。对相关整改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污水处理厂要严厉处罚。

  (五)各污水处理厂运管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以提高运管水平、提升COD去除效率为根本,切实认真履行运管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停运报告制度。务必对存在问题和实际困难等一切影响稳定正常运行的隐患,应及时排除和上报。同时,进一步加大内部管理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工作岗位制度,配备、配全各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且进出口浓度差稳定达到120mg/l。

  (六)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做好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系统比对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各有关部门处理。

  (一)市监察局要按照《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制,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的一律报请市政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整改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减排办按规定及时启动实施新增COD项目区域限批手段。

  市督办督查局组织市创模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污染物减排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每月一次对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进行专项督查,将有关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督查组对整改工作不力、运行存在问题的,实施黄红牌预警制度。第一次发现问题的亮黄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进行全市通报;第二次发现问题的亮红牌,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按照《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凡被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日常巡查或暗访发现问题,影响我市减排工作的立即亮红牌。

  经查实被亮红牌的污水处理厂,问题由运管单位管理原因造成的,责令相关部门取消其对该厂的运营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制度。全市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由各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每月28日前将相关责任落实、整改进展情况报市减排办;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每月15日、30日前报市减排办。市减排办将各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三)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底减排目标考核体系及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我国近年来在污水的排放上相比上世纪八十年代有了大幅的增加,并且很多工业污水都是没有经过处理而直接排放到自然河流中,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河流都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污染,并且很大一部分的河流都已经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并且城市中的水资源有90%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污染,这也说明我国目前水污染的严重性。同时,我国的水资源也相对较为缺乏,特别是随着工业污染的不断加深,污水的处理变得更加困难。而水污染的发生频率也相对较高,平均每几天就有一起水污染的事故发生,并且造成的影响也较为恶劣芒果体育。特别是在最近几年,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污水排放也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用水,在我国北方的一些地区,很多的水段的水质都已经不适合人类直接饮用,而这也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而我国每年工业污水排放就超过了世界的相关标准,每年因工业污水排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到了5000多亿元,而工业污水排放所造成的危害不能再以经济的手段来加以衡量,对于我们生存发展的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因此必须要加以有效的治理。

  我国目前有很多污水处理站,在污水的处理上很多企业都没有科学有效的处理办法,而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技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这样也满足不了污水治理的基本要求,比如在很多河流流域附近小型的工厂采用的污水处理办法通常都是简单的污水处理,并且缺乏足够有效的污水处理方式。因此在污水处理的效果上也不够明显。同时,污水处理的工艺上存在的问题也较多,比如小型造纸厂的工业污水排放处理中常常会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在添加药剂后会形成大量的淤泥,而这些淤泥在经过沉淀后在水中会形成分层的状态,并且所含的有害物质也相对较高,与预期的基本要求还会有着很大的差距。

  在环境工程中对于工业污水的治理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同时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很多化工企业只是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并没有对污水治理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在污水治理技术的开发上,依然缺少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持,因此在进行污水处理上通常都只选择投资相对较少的治理措施,而这样也会导致污水的治理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另外,很多企业在对污水处理上对于处理技术缺乏足够的认识,大多都是只仿照其他的工厂的技术,比如对于氧化沟工艺的处理上存在着滥用的现象,而这种处理办法通常只是适用于一定的水量和水质,但是这种污水处理办法的投入相对较少,并且不需要有较强的技术要求,所以很多企业都选择这种技术来作为污水处理办法,但是实际的效果与预期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不同的工厂对于污水处理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污水处理办法也会有所不同,而选择污水处理技术时,还需要通过技术人员对污水的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找出科学的处理办法来进行处理,然而很多工厂对于这样的情况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污水的处理上也难以达到预期的要求。

  企业缺乏足够的环保意识,在思想观念上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也是影响我国工业污水治理的主要障碍所在。目前,很多企业在进行污水治理时对于环保的资金投入都会认为是一种浪费,但是国家政府对于环保还有着一定的要求,这样在进行工厂设计发展时都会做出一套相应的污水治理方案,而方案的制定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要求却并不重要,只是为了满足政府的基本要求。而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检查时,污水处理系统在短时间内也可以进行运行即可,这样就可以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而没有进行检查时,污水处理系统是否运行也病没有人去在意,甚至很多企业在被点名批评后才进行相应的污水处理工作。因此目前很多企业都只是把污水处理工作当做是一种应对检查的方式,而这样也就无法科学有效的做出污水的治理工作,从而影响到我国工业污水的排放治理质量。

  工业污水的排放也需要合理的进行监督,我国目前在监督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不够健全等问题,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也不够,在监督工作中缺乏足够的技术装备。同时很多地区对于当地的工厂企业等有着一定的保护思想,很多工厂的污水排放也缺乏足够的管理。而相关的技术人员也相对较少,这样在对于环保工程的质量验收上也缺乏一定的标准,很多单位还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抢占市场,然而这种无人监管的混乱状态也没有相应的管理。这样在很多单位争抢到项目后,还会一味的迎合污水治理的心里来降低工程污染治理的造价,这样污水治理中很多装置和设备也会忽略掉,从而导致工业污水的排放达不到标准的治理要求。

  目前,对于我国来说,环保市场秩序仍很混乱,缺乏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制约。企业工厂在选择工业污水治理时并不是先考虑治污工程的和理性与有效性,多数是根据综合投入的资金的多少。不仅是企业工厂对治污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包括一些设计工程的技术人员也很少专心地研究治污技术。因此,研究出来的产品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治污工艺的标准。因此,国家必须加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的监管,制定规范的环保产业流通秩序,提高治理工业污水的质量标准并监督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一般来讲,企业工厂既是工业污水的排放者,又是工业污水的治理者,这两种角色似乎有些矛盾,这样的情况很不利于工业污水的正常治理,因此,国家需要改变传统的治污方式,同时对于企业工厂的污水排放量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对于治污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道德素质的提高必须做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对二者分别设立相关的监管部门。通过竞争淘汰“不合格”的治污工程,从提高工业污水治理的设施运行率和运行质量出发。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减排为抓手,全面开展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认真组织环保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解决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和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确保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出境水质稳定达标。

  (一)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市政府“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达标排放和正常运行”的总体要求,高新区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在9月底前进水调试。千阳、陇县要加快改造进度,确保在年底前达标排放。各县区要加大截污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使市区收集率达到85%以上,县级达到75%以上。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依法、足额征收,各县区要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费用。加强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要按处理达标水量给付污水处理费,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各污水处理厂要健全化验、检查制度,规范运行生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组织开展造纸、果汁、化工、皂素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摸清行业污染现状,集中整治,提高行业治污水平,推进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发展计划、环保、监察、安监、供电等部门联合执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不留后患。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切实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要采取总量控制措施,督促企业新建或扩建治理设施,努力削减排污总量,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工业园区整治要以“规范工业园区生产,实施集中分类治污”为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影响水环境的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强化部门联动为手段,对各工业园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相应档案,对无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处理。

  (四)开展沿渭排污口调查,分类整治。各县区要组织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全面排查辖区沿渭排污口和污水排放状况,依据污水来源实行分类整治,对非法设立的排污口要依法取缔。对规模化养殖废水和养殖小区废水集中治理,解决废水直排的问题。

  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工作,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减少生活污水排污口。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杜绝偷排现象,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建设沿渭村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6月底前,要建成陈仓区阳平镇、眉县马家镇、常兴镇和扶风绛帐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中常兴镇、绛帐镇可与工业园区合并建设,切实解决生活污水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问题。对污染严重的支流,由县区政府综合整治,确保支流达到水功能区要求。

  (一)调查摸底。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调查辖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工业污染源排放、沿渭排污口分布、支流污染等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环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于月15日前报市治理领导小组。市环保局要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专项检查,确定市级挂牌督办案件。

  (二)集中整治。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确保环保百日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三)总结阶段。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环保百日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交《环保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月底前报送市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上将对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全市环保百日行动由市政府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环保百日行动工作,要确定相应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并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列入淘汰、关闭名录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关闭;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城市建设部门要做好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工作;污水处理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实行挂牌督办,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检查出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和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被挂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管要求、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处理措施,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市上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行动不力、问题突出、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等问题实行“区域限批”,对严重影响污染减排及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线)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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